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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一处老宅被拆迁,两户人家起纠纷,安置房如何分配?-天天微动态

时间 :2023-02-03 16:41:55   来源 : 英淇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某区某地段有一处建筑物面积163.4平方米的宅院,院内有家庭人口共8人,即张某一家7口人和另外一户王某。该宅院是由张某的爷爷张XX、奶奶王XX当年出资所建,户主为王XX。


【资料图】

2009年5月,因某区X号线X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需要拆迁王XX(张某的奶奶)位于某区某镇某村X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宅基地面积为178.5平方米。

2021年8月,某村第1轮回签安置房认购时,张某与王某因安置房一事起了纠纷。

张某称:

该宅基地系祖遗产,王某没有出过一分钱,也没有出过力。王某不是张某家庭成员,拆迁的房屋除王某外,均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王某另有住处,没有在张某宅院居住过。有关拆迁区位补偿价款,重置成新价款及各种奖励拆迁利益王某均无权享有。王某将其45平方米优惠面积9平方米调剂面积给了张某,并在《某村购买X小区回迁安置房认购表》签字,该房屋产权人张某。王某在明确标明产权人张某的《某村回迁安置房确认书》上签字,并不存在共有人。王某在回迁安置房认购表及回迁安置房确认书上签字即表示将自己的指标赠与给张某了。

王某却不以为然,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利用自己享有的上述面积指标获得了位于某区X小区X号楼X单元1302室房屋,该房屋目前尚未获得权属证书,并表示从未陈述过将自己的购房平方米数赠与给张某。

后来,这两户因安置房的分配问题一直争执不下,无法和解。

为避免属于自己的房产落入张某手中,王某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请求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精湛、办理过大量成功案例的刘玉庚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

1、确认北京市某区X小区X号楼X单元1302室房屋使用了王某45平方米的优惠面积及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贾某(王XX的儿媳)负担。

法庭上,张某、贾某、王某都进行了辩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回迁安置房认购表显示某小区X号楼X单元1302室使用了王某45平方米的优惠面积及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张某、贾某虽辩称王某将其45平方米优惠面积及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赠与张某,但就此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房屋在认购时确实使用了王某45平方米的优惠面积及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X小区X号楼X单元1302室房屋使用了王某45平方米的优惠面积及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

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某区X小区X号楼X单元1302室房屋使用的优惠面积和调剂面积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1302号房屋来自拆迁安置,涉案回迁安置房认购表显示,涉案1302号房屋确实使用了王某的45平方米的优惠面积和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张某、贾某虽称王某是将上述优惠和调剂面积指标赠与其两人,但是王某对此并不认可,张某、贾某亦未就上述赠与意见予以举证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做出上述认定,是正确的。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办理拆迁安置分配案件,有两个点特别关键:

第一、自己的权利来源。在本案中拆迁安置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王某具备分配面积的资格,因此在他自己没有明确放弃的情况下,理应享有该份额。

第二、法律关系的定性。双方对于是否存在赠与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就得举证证明明确的赠与的意思以及没有撤销赠与的事实,而在本案中张某对于以上两点都不能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观点,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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